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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3-05-10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更好地拓展学校资金筹集渠道,保障捐赠方和受赠方的权益,保证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利用效果,规避资金运作风险,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400号)、《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的管理、指导与监督,接受捐赠者的监督。
   第三条  基金会的募集活动、管理使用和资金运作活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校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基金会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自愿捐赠的资金或实物,以及捐赠资金的利息收入、各类投资收益、服务收入、其他收入。
   第五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和全体教职工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教育发展资金。
   第六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摊派行为。
   (三)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原则。
   (四)严禁捐赠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章  基金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社会捐赠和基金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基金会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理事长办公会议是基金会的日常议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办公室人员构成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按照学校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策划和引导校内外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捐赠资金;管理使用与运作资金;设立资助项目;提高社会募集效果。
   第十条  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事业发展部、财务部和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构成。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统一协调社会捐赠事务,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学院应重视社会捐赠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成立捐赠授理工作小组,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一条  基金的分类。按照捐赠者意愿,基金分为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按照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二条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可根据自己意愿在校内设立基金项目,也可向学校已设基金项目捐赠资金。
   第十三条  基金会办理捐赠业务时,应当填写专用登记表格,签订捐赠协议。收到捐赠资金时,应当开具法定票据。各学院(部门)在办理捐赠业务时,应主动与基金会秘书处联系,填写专用登记表格,签订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秘书处审验后,统一开具法定票据。捐赠者依法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
   第十四条  基金捐赠者应当享用以下礼遇:
   (一)捐赠金额在100万元或累计金额100万元以上(币种:RMB,下同),颁发证书、纪念章、受聘或授予相关称号、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二)捐赠金额在50万元或累计50万元以上,颁发证书、纪念章、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捐赠金额在10万元或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颁发证书、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四)捐赠金额在1万元以上,颁发证书。
   所有捐赠者姓名及捐赠金额,刊登在基金会网站上,并建立捐赠名册存档。凡为基金会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捐赠金额50万元以上的专项项目,其专项命名可由捐赠者建议或指定。
   第十五条  基金会和各学院基金管理工作小组在尊重捐赠者意愿前提下,应主动支持学校建设,更新教学、科研设施和改善办学条件,包括资助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实践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
   第十六条  校友、校内职工提供捐赠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资金成功者,基金会按照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章  基金会接受的所有捐赠资金纳入基金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限定性基金按项目设立明细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基金项目财务审批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建立严格的基金筹措、管理与使用制度。加强财务核算与资金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适时向捐赠者公开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非限定性基金使用统一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决定。限定性基金(包括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使用按基金会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由基金会决定,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单位(个人)应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报告。基金会应定期对资助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应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积极支持和配合捐赠者查询事项。对违反捐赠协议,捐赠者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三条  在基金会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待遇由学校负担。非在编人员工资待遇由基金会负担。基金会工作人员的行政支出和工资福利支出控制在基金收入10%以内。
 

第五章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在保证基金安全、合法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活动,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基金运作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二)安全性原则。基金运作应当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力求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三)有效性原则。基金运作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作方式: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券、企业股票等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基金理财项目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重大理财项目(100万元及以上),基金会应开展市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投资方案和理财策略,报理事会研究决定。一般理财项目(100万元以下),由理事会办公会议决定。基金理财项目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捐赠者意愿和捐赠者协议要求将捐赠资金委托他人管理和运作的,基金会应当支持并按协议获取收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定期监控对外投资资金安全和收益状况,发现投资风险应及时报告理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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