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发[2012]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日常监督、年度检查和评估工作中,对基金会加强指导与检查。对于违反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检结论,有评估等级的可以降低评估等级;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