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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5-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科学与规范,建立基金会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管好用好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0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7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省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等上级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基金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拟定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基金会各项基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定期分析基金使用的效益,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监督基金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对基金会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务分析依据。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领导和监督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基金会组织及其人员应支持和配合财务人员执行会计制度。
   第五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基金增值、各项合法收入;
   (三)基金使用和运作;
   (四)受委托代管的基金和资产;
   (五)财产、物资管理;
   (六)暂收暂付款管理;
   (七)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八)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九)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基金收支采用年度预算方式,预算收支方案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编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捐赠的资金应纳入基金会账户核算。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基金会捐赠专用发票。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会计核算实行账、款、物分设,会计人员、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分人专管。货币资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助项目和日常经费开支由基金会秘书处按预算支出方案提出,按以下审批权限审批执行:
   (一)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支出由秘书处负责人审批;
   (二)1-5万元(含5万元)的支出由秘书处负责人审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理事长审批;
   (三)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后,报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  基金会日常财务报销参照安徽工业大学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重新制定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使用基金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用途的捐赠,应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本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会员捐赠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八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筹资费用支出。业务活动支出按捐赠协议列明的使用范围执行。管理费用支出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行政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筹集非定向捐赠发生的费用,由基金会支付,筹集定向捐赠发生的费用由收益单位支付。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按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四章  暂收暂付款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和暂付款项。
   第二十条  购买日常办公物品等开支,要先办理申购手续,填制基金使用审批表。需要预支现金或领用支票,应填写“借款单”,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借款人在领用后十五日内(差旅费应于返回工作驻地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字的合法票据,根据基金使用审批权限,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报销。购置5000元以上设备或纪念品参照安徽工业大学招标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报告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定期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与效益。
 

第六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一切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各种会计资料应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按照《会计法》执行。
 

第七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由基金会监事会负责。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每年度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并向理事会报告审计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成立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