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安徽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通过接受捐赠和进行资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捐赠项目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推动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
2.整合学校智力资源,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3.支持安徽工业大学的建设,为安徽工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的资助特点,项目设立主要有以下方面:
1.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2.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
3.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
4.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
5.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
6.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
7.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捐赠协议审核与立项管理。
2.进行部门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负责拟订并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3.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
4.定期向捐赠人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通过规范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塑造和提升基金会的公益形象。
第二章 捐赠接收
第四条 根据安徽工业大学(含各院系部门、职能处室)、基金会的发展需要与捐资者的意愿,由基金会与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执行捐赠协议的各院系部门、职能处室需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承诺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承诺保证捐赠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公益无偿性等相关信息。
捐赠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需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相关工作。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有以下方式:
1.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院系、机构。
2.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基金会根据基金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的捐赠资金或物资。
3.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六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领域、项目主管单位或院系、机构的负责人签署项目执行承诺书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研究所、实验室等)时,需协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或院系负责人,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经院系审查同意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非限定性资金进入安徽工业大学建设基金,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其使用。基金会办公室(或项目管理部)负责汇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院系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讨论审议。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包括审批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项目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重大项目的立项与实施、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八条 限定性资金捐赠项目均以基金名义设立,基金名称需在捐赠协议中约定。一般由“安徽工业大学”(或安徽工业大学有关院系部处名称)和基金用途两部分组成。基金用途一般分为: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基建基金、研究基金、人才基金、国际交流基金、奖助学金、励学励教金、公益基金等。应捐赠者要求,也可以在名称中加入捐赠者或被纪念者的名称。一个基金可以接受多个捐赠的捐赠,一个捐赠人可以捐赠多个基金。
第九条 捐赠协议的审核由基金会办公室(或项目管理部)负责。协议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签署;协议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签署。
第十条 捐赠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根据协议入账,设立专门基金科目,独立核算,财务部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一个基金可以下设多个子基金以支持具体项目的运行。基金与子基金的使用应根据协议约定并符合基金的设立类型。
第十一条 基金执行过程中,财务部负责人应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提交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对捐赠数额较大(协议金额一般500万元及以上)、受益面较宽(跨多个院系或部处)及对学校或基金会意义重大的项目,可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管理。
专项基金将设立基金管委会(管理小组),其职责是对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管委会(管理小组)由捐赠方代表、受益方主要负责人、特邀专家及基金会代表组成,一般由捐赠人或学校、基金会领导担任主任(组长)。
专项基金因宗旨完成、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结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总结评估并予以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