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十六次全体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薪酬(含各类社会保险),由安徽工业大学根据工作人员聘任(返聘)办法,在聘任协议中明确。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 大会表扬。
2. 奖金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 坚持自学,业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5. 有其他功绩,堪称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 完成计划指标,项目效益良好;
2. 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基金会采纳;
3.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4.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5. 带领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6. 其他对基金会做出贡献,理事会或秘书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 工作人员推荐、本人自荐、部门提名或公开评选。
2. 办公室审核。
3. 会议研究,秘书长核准。
4. 报送安徽工业大学校领导审签。
5. 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处执行发放。
第九条 本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1. 批评。
2. 辞退。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
1.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2.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3. 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1. 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本会规章制度,造成本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 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本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3. 违反本会与项目合作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本会损失:
1.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理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厘清事实,取得证据,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