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行为,促进投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不断提高基金会公益业务活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二条 理事会对投资管理履行决策职责。
第三条 理事和秘书处负责人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投资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和秘书处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限定性资产中的待拨款和法律法规允许用于投资的资产。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能否投资和如何投资有特别约定的应遵守该约定。
第五条 本基金会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保证待拨捐款按捐赠和资助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六条 本基金会将投资品种划分为:
一、常规产品: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或保本型金融产品等;
二、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股权投资(包括控股和非控股)及章程允许的其他投资;
三、公益产品,主要包括出资或举办与本基金会宗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
四、禁止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关于投资品种的划分如需调整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本基金会直接运作的投资范围限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常规产品、公益产品和股权投资,其他投资须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
第九条 本基金会选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国内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国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第十条 本基金会必须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本基金会应当定期对投资管理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仅以出资额对所投资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行使股东或出资人权利。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一、提供担保;
二、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股票;
三、投资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禁止产品;
四、从事可能使本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五、从事违背本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常规产品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可选择产品,不包括股权投资,一次投资一个项目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批,高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重大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审批;
三、对于股权投资项目、属于第六条规定的公益产品,由理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在投资决策前秘书处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调研与论证,并经法律顾问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经常、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和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利息和分红等应得收益。
第十六条 每个投资项目必须建立专项档案,并有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详实资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制订,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全体理事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