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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5-08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推动基金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民政部门相关要求的规定,保证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五条 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机构基本信息:基金会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年检情况、评估结果、招聘信息、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法。


(二)基本管理制度:基金会章程、办事指南、工作流程、项目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公益资助项目和专项基金信息:资助项目或专项基金名称、项目实施情况及社会评价等。


(四)接受捐赠信息:基金会年度获得捐赠总额、接受捐赠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方式和捐赠名单、开具捐赠收据情况。


(五)工作动态信息: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公益项目等活动的专项审计报告、日常活动、基金会有关活动新闻、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六)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业务活动及重大项目收支情况、基金会的资产现状及其变动、银行账号、捐赠款项财务流程。


(七)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开展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等信息。


第六条 基金会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会不予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途径:


(一)基金会网站;


(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


(三)安徽工业大学网站及其所属相关单位与部门主页、校刊;


(四)其它传媒途径。包括《安徽工业大学年鉴》、与本基金会相关的各类会议、宣传材料、出版物、专项活动资料等。


第八条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要求,基金会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或专项报告,并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履行程序。


第十条 信息公开时限


(一)法律法规对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规定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在事项完成后及时公开。


(三)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基金会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实行专人负责、统一协调的方式。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定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对信息披露具有最终决定权。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秘书处专人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各负其责,有效管理。


(一)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


(二)日常工作信息的公开由办公室秘书提出方案,办公室主任审签、秘书长复审后公开;


(三)财务信息的公开由财务部会计提出方案,财务部长审签后,办公室主任会签,秘书长审签后交办公室承办公开;


(四)重大事项公开,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或理事会审定同意后,由办公室办理;


(五)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所有公开信息的汇总存档管理,制作年鉴等文书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如实反映,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了解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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