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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使用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15-05-17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印章、基金会秘书处印章、基金会法人名章、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各类印章的管理部门。秘书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印章。


第四条 基金会的印章刻制后,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进行压印登记并发文启用。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长对本单位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须立即报告,并及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六条  使用印章必须进行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经办人和批准人。执印人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执印人盖章时要规范,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美观,在落款处加盖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七条  所有使用基金会印章的公文、公函、协议书、合同书以及各种报表、申报材料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编号,分类登记,并存入基金会秘书处档案室。


第八条 执印人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执印人有权拒绝并向基金会秘书长汇报。


第九条  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并由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条  基金会的行政印章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基金会公文公函、基金会行为合同或协议,基金会及会员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审核件、基金会颁发奖励证书、介绍信等用印。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法人印章、财务专用章是基金会履行在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该印章只代表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基金会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一般公文、公函等一般文件,要有秘书处负责人签名;以基金会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公函等,要有基金会理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法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的使用程序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按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内部任何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违规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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