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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6-11-30  

安徽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工作人员考核奖惩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1月16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十六次全体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薪酬(含各类社会保险),由安徽工业大学根据工作人员聘任(返聘)办法,在聘任协议中明确。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于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会设立如下奖励方法:

1. 大会表扬。

2. 奖金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告表扬: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维护基金会利益,为基金会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3.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 坚持自学,业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5. 有其他功绩,堪称其他员工楷模。

第七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 完成计划指标,项目效益良好;

2. 向基金会提出合理化建设,为基金会采纳;

3. 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4. 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5. 带领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6. 其他对基金会做出贡献,理事会或秘书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

1. 工作人员推荐、本人自荐、部门提名或公开评选。

2. 办公室审核。

3. 会议研究,秘书长核准。

4. 报送安徽工业大学校领导审签。

5. 安徽工业大学财务处执行发放。

第九条  本会设立如下处罚方法,酌情使用。

1. 批评。

2. 辞退。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

1.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聊天、嬉戏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2. 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浪费公物,情节轻微的。

3. 无故不参加本会例行会议、业务培训,不服从主管领导指挥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员工给予辞退处分:
1. 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本会规章制度,造成本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 拒绝听从主管领导意见,导致本会蒙受重大不利事件的。
3. 违反本会与项目合作伙伴协议约定,泄漏保密条款信息的。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造成本会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本会损失:
1.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 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报秘书长、理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厘清事实,取得证据,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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